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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发关于组织“浙江省2007年美术课堂教学评比”观摩活动的通知
来源:  作者:jym  日期:2007-5-16 15:00:27
 

各市教育局教研室:

为充分发挥评比活动的交流、研讨作用,我会决定组织美术教师进行现场观摩。本次评比活动的宗旨是交流、研讨新课程理念下的美术课堂教学,促进美术教师教学能力的提高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。

一、活动时间及内容安排

63-65日。63日下午报到,4日至5日参加课堂教学评比观摩会。

二、观摩老师代表名额分配

参加观摩的老师代表,按每市30人由各市教研员分配。

请观摩老师填写代表回执(见附表),加盖单位公章。由教研员于23日前寄至:310012杭州市文二路328B4层,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冷莹收

三、报到地点

嘉兴、湖州、绍兴、金华、丽水、舟山地区的观摩老师到杭州东海宾馆报到(杭州天目山路7号,杭州市政府斜对面。)

杭州、台州、宁波、温州、衢州地区的观摩老师到杭州玉泉饭店(杭州西湖区玉古路138号,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旁。)

四、活动地点

杭州保俶塔实验学校二楼报告厅。

五、行程路线建议

(一)杭州东海宾馆杭州天目山路7号)

坐车至东海宾馆和保俶塔实验学校线路: 

城站火车站,乘21路到武林门马滕路口下车;

火车东站,乘28路到胜利新村下车;

汽车东站,乘502路到武林门马滕路口下车;

汽车西站,乘502路到武林门马滕路口下车;

汽车南站,乘95路到武林门下车;

汽车北站,乘14路到武林门下车。

(二)杭州玉泉饭店

可乘K101 21 K21K16 28 K28228 82 815公交车至浙江大学玉泉校区站。 

六、会议经费 

观摩教师的住宿和车旅费回原单位报销。为便于统一安排,由承办单位收取会务费、资料费、伙食费每人共200元。    

 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○○七年五月十日 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关于举行浙江省2007年美术(义教阶段)课堂教学评比的通知

 

各市教育局教研室:

为交流新课程理念下的义务教育阶段美术课堂教学改革经验,探讨美术课堂教学的有效策略,促进美术教师专业水平的提高,根据《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关于2007年三项教学评比的若干意见》(浙教研室〔20072号)精神,特举办浙江省2007年美术(义教阶段)课堂教学评比活动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
一、时间和地点

时间:200763日-65日。

报到及住宿地点:

1、嘉兴、湖州、绍兴、金华、丽水、舟山地区的教研员和参评老师到杭州东海宾馆报到(杭州天目山路7号,杭州市政府斜对面。)

2、杭州、台州、宁波、温州、衢州地区的教研员和参评老师到杭州玉泉饭店报到(杭州西湖区玉古路138号,浙江大学玉泉校区旁。)

各市教研员及参评教师于3日下午4点召开预备会议,届时将抽签决定上课顺序,请务必准时到会。预备会议地点: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(天目山路81号)图书楼一楼阅览室。

上课地点: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二楼报告厅

三、评比形式及奖级设立

评比活动采用现场借班上课方式,班额为40-50人左右。设一、二等奖。

四、参评教师条件和名额分配

参加课堂教学评比的教师,应热爱美术教育事业,有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思想,有较高的教学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,积极进行教学改革,目前承担美术教学任务。参评教师名额分配:各市1名,省直单位(杭州市外国语学校)1名,承办单位 1名,共13名。

五、参评材料准备

请参评教师将教学设计用word文件,A42cm页边距排版,务必于523日前以邮件附件形式发送至lengyingmeishu@yahoo.com.cn

格式如下:

课题:×××××(×年级),授课教师:单位××、姓名××(以上居中)。正文依次为:1.教材分析;2.教学设计:①教学目标:×××××;②教学重点、难点:×××××;③教学准备④教学过程:×××××;3.试教体会(300字左右);4.个人简介(200字左右)。

六、其他事项

1.教学所需的美术用具,由参赛教师自带,如对设备、环境有特殊要求的,请于525日前与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王志明老师联系。

2.评委及参评教师的旅差费回原单位报销。

3.本次活动由省教育厅教研室主办,杭州市西湖区教师进修学校、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承办。

4.联系人:

王志明  杭州市保俶塔实验学校(0571-85213918 13851727529    

应爱娜  杭州市西湖区教师进修学校(0571-5673531113805715252 

    浙江省教育厅教研室(0571-5687008513858093306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○○七年五月十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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